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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0-23    来源:咸阳文明网

咸文明办发〔201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使用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人行、市信用办制定了《咸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汇总本系统的诚信“红黑榜”信息报送市文明办和市信用办,并及时在各自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田振威   联系电话: 18292977851

                 办公室电话:33210688-8033

 

咸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

咸阳市信用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咸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咸阳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意见》(咸文明委发〔2015〕12号)和《关于下发<咸阳市诚信建设制度化责任部门重点工作>的通知》(咸文明委发〔2015〕42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市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制定《咸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如下:

一、发布宗旨

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将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组织分工

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人行、市信用办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人行咸阳中心支行,咸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一)市信用办负责建立“信用咸阳”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收集整理各责任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录入到“信用咸阳”网站,集中发布全市诚信“红黑榜”,逐步完善信用查询功能。

(二)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能、政策、法律、法规、规范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辖行业上榜企业名单的发布标准、内容组织,按时向市信用办提供诚信“红黑榜”发布内容,并在各自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

(三)咸阳日报社、咸阳市广播电视台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红黑榜”,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三、发布范围

围绕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级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纳税情况、虚假广告媒体名单、农产品质量、企业对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社会责任等11类项目,对企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一)由市人行负责发布市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信贷失信企业“黑名单”。

(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

(四)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红黑榜”。

(五)由市环保局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

(六)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发布企业纳税情况“红黑榜”。

(七)由市住建局负责发布建筑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红黑榜”。

(八)由市工商局负责发布刊播广告违法黑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红黑榜。

(九)由市卫生局负责发布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红黑榜”。

(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布社会保障情况“红黑榜”。

(十一)由市农业局负责发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榜”。

四、发布方式

(一)统一发布。每季度发布一次,由市文明办统筹安排市属媒体、“信用咸阳”网统一发布,各责任单位将诚信“红黑榜”内容按时上报市文明办和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集中整理并上报省信用办。每年根据统计形成年度诚信“红黑榜”,在《咸阳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二)自行发布。各责任单位在各自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相关领域“红黑榜”,每季度至少一次。

首次认定、报送和发布工作于2015年9月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推进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化建设。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诚信“红黑榜”的评价、发布标准,积极落实各项发布工作。各地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红黑榜”发布制度。

(二)注重沟通,认真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配合做好相关事项和每一阶段的工作部署及安排,在制定发布标准和实施过程中及时与市文明办和市信用办沟通协调,在实施步骤上相互衔接。

(三)及时总结,加强报送。各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信用工作联络员跟进落实,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汇总的诚信“红黑榜”信息加盖公章报送市文明办和市信用办,并及时在各自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

责任编辑:周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