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心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正文
关于印发《咸阳市公益广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工商字〔2016〕29号

发表时间:2016-04-06    来源:咸阳文明网

 
县市区
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新闻媒体:

《咸阳市公益广告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市委宣传部

咸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咸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4月5日

 

咸阳市公益广告管理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工作,发挥公益广告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委颁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公益广告内容

(一)本意见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二)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市文明办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市文明办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三)公益广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2、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4、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四)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2、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3、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4、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5、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五)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六)咸阳市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公共广场、建筑围挡、公园景区、商场超市、社区、公交车站、公交车(地铁)、高速路及其出入口,长途汽车站、飞机场,学校、社区、行政机关周边,不得刊发男科、女科、性病、人流等医疗商业广告。

(七)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讯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向市文广新局、市工信委、市网信办备案。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报市工商局备案。市工商局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八)公益广告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

我市公益广告活动在市文明委的指导协调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整治工作。

(二)市文广新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和广电网络传媒公益广告制作、刊播、管理和考核。确保咸阳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3条(次)。咸阳日报、今日咸阳,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市级主要市政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三)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公益广告制作、刊播、管理和考核。确保市政务信息网、各县市区政务网、咸阳新闻网、宣传网、文明网、各单位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长期集中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四)市工信委负责所属企业及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公益广告制作、刊播、管理和考核,督促通讯管理部门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确保全市范围内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彩铃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五)市住建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制作、刊播、管理和考核。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确保户外大型广告牌和单立柱广告的审批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招标前提。做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覆盖面积达30%,LED动态占比达到30%,建筑工地围挡达到50%。

(六)市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指导、管理和考核。做到长途汽车站、公交车体、站牌、出租车LED固体公益广告覆盖面积达50%,LED动态占比达到30%。负责协调秦都高铁站、咸阳火车站公益广告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局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公益广告刊播、指导、管理和考核。确保公园、广场、街道两侧、报刊亭、过街天桥等公益广告LED动态占比达到30%,灯杆、灯旗公益广告覆盖率达到50%。

(八)市旧城办负责旧城改造区项目公益广告刊播、指导、管理和考核。

(九)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周边及市区道路交通电子引导屏、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背面公益广告的设置、制作、管理和考核,公益广告的LED动态占比要达到30%。

(十)市体育局负责市区主要体育设施或健身场所及周边公益广告的设置、制作、管理和考核。

(十一)市旅游局负责宾馆、酒店、旅游景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制作、管理和考核。

(十二)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破损广告、野广告及未经审批设立户外广告载体的执法清理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电视台和各类学校公益广告特别是未成年人公益广告的设置、制作、管理和考核。

(十四)市卫计局负责做好卫计系统公益公告的设置、制作、管理和考核。

(十五)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社区电梯、楼宇设备、社区环境公益广告刊播、指导、管理和考核。

市文明委其他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本行业及单位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积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健全管理机制

(一)成立咸阳市公益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文明委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城建局、市旧城办、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咸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教育电视台、今日咸阳报社、中国移动咸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咸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咸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公益广告组织协调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公益公告宣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我市公益公告宣传工作的具体问题。

(三)建立考评机制。各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业公益广告宣传实施方案,建立自律考评机制,加强监督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市文明办联评,市文明办进行全市通报。

(四)设立公益广告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益广告有奖评比活动,对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奖励,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常态化。

责任编辑:周 洵